•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kysgaj/2026-00028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18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07·15”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5年07月15日,在红河州开远市开三公路10公里加800米处发生一起造成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由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该起造成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驾驶人、道路及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工作,红河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派员指导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7月15日,李某某醉酒(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3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某)沿开远市开三公路由马头坡往一碗水方向行驶,13时40分行驶至10公里加800米处,与杨某某驾驶的云G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碗水往马头坡方向行驶)会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该车车头与东侧防撞墩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罗某某受伤,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接处警情况。

2025年07月15日13时49分,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值班民警明文超接开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称:“在开远市西山路马头坡一碗水路段大货车云GAXXXX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请前往处理。”接到报案后,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值班民警明文超、罗绍洪带领辅警胥建伟、辅警李文杰于14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摩托车上有两人受伤,民警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并协助现场医务人员对两名伤者简单救治,并由救护车将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2.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

接到报案后,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对策中队值班民警明文超、罗绍洪带领辅警胥建伟、辅警李文杰于14时32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摩托车上有两人受伤,民警随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并协助现场医务人员对两名伤者简单救治,并由救护车将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开始对现场分工勘察现场,经查:2025年07月15日,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某)沿开远市开三公路由马头坡往一碗水方向行驶,13时40分行驶至10公里加800米处,与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男,苗族,身份证号码:532502XXXXXXXX0013)驾驶的云G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碗水往马头坡方向行驶)会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该车车头与东侧防撞墩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罗某某受伤,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开远市开三公路10公里加800米处,开三公路整体呈东西走向,系乡村道路,东接开远市城区,西接三台铺村委会。事故现场由辅警胥建伟、李文杰采用反光锥桶隔离全封闭道路,事故民警于2025年07月15日14时40分开始勘查现场,采取由外围向中心方式勘查,明文超、罗绍洪负责现场照相及现场绘图以及负责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道路西侧水泥路面边缘线为测量基准线,取道路东侧路外防撞墩为定位基准点进行综合定位。于2025年07月15日15时30分勘查结束,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于2025年07月15日15时35分解除封道,恢复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现场勘察民警到开远市人民医院找到摩托车两名伤者,并询问其基本信息,民警对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随后民警通知护士抽取李某某血液两管,待委托相关机构检验、鉴定。

二、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李某某,男,彝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XXXXXXXX2733,户籍所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XX村委XX村XX号。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车人,在此次事故中受轻伤一级,联系电话:1318795XXXX。

2、当事人:杨某某,男,苗族,1998年XX月XX日出生,26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XX村,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532502XXXXXXXX0013,驾驶证档案编号:53250322XXXX,于2021年XX月XX日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现持有“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六年,有效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02月09日至2027年02月09日,发证机关: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杨某某系云G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车人,在此事故中无损伤,联系电话:1519334XXXX。

3、当事人:罗某某,女,彝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56岁,居民身份证号:532502XXXXXXXX092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当事人罗某某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受轻伤二级,联系电话:1821367X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某某,车辆型号:LX163FML-3D,发动机号:3072XXXX,车辆识别代码:LS2PEAMD5M200XXXX,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购买保险。

2、车辆号牌:云GAXXXX,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杨某某,登记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XX村XX号,厂牌型号:乘龙牌/LZ3181M3AB,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码:JA4L3M3XXXX,车辆识别代码:LNXCEG094MR20XXXX,总质量:17995kg,核定载质量:8825kg,实载:0kg,核定载人数:3人,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7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沾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14112703012025000XXXX,保险期间:自2025年07月08日0时0分起至2026年07月08日0时0分止;商业保险单号:614112703122025000XXXX,保险期间:自2025年07月08日0时0分起至2026年07月08日0时0分止。

三、对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调查

(一)当日勤务安排情况。开三公路由秩序中队1个组(1名民警、3名辅警,共4名警力)进行巡逻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工作开展情况。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摩一电”等重点车辆,突出“一早一晚”、周末等重点时段,在每周五、周六按照支队统一安排组织开展“酒醉驾”集中夜查行动,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飙车炸街等突出违法行为,7月份,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55起,其中酒醉驾13起,无证驾驶62起,违法超员9起,违法载人146起,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152起。

(三)交通安全宣传及道路隐患整治情况。交通安全宣传情况:7月份,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宣传4次,深入学校、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2场次。开展深入乡镇、村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2场次,印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带生命带、酒驾醉驾等交通安全宣传材料600余份;道路隐患整治方面:开远市公安局制订下发《开远市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结合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的开展,交警联合交通运输和公路等部门对辖区普通国省道路和农村道路开展隐患排查,共排查出392个点段,目前已整治完毕。

四、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此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的问题(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行车规范。(二)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通过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建议: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二、调整、合理勤务工作安排,进一步织密巡逻防范,精准路面查缉,强化路面执法管控,严查严处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问题。


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