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kysyjglj/2026-0001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4-2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羊街乡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1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2月11日17时58分许,在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施工段开远二工区项目部内,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加工棚顶部彩钢瓦安装过程中,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开远市人民政府于12月12日成立开远市羊街乡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1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于2024年3月26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开远市羊街乡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1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此次评估对象为河南省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开展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通过查阅责任单位相关台账资料、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1.河南省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持伪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进行生产;公司未配备相应资质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审查作业人员登高作业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2日,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6月5日,市应急局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024年6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1日,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开政行复调)〔2024〕2号,对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处罚金额调解整为处人民币伍拾贰万元(¥520000.00元)罚款。2024年8月14日,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2024年8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就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经讨论同意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该单位已于2024年12月4日缴纳了第一期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2025年3月25日缴纳了第二期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于2025年5月27日缴纳了第三期人民币拾壹万元(¥110000.00)的行政处罚。

2.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对进场施工工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承揽项目单位资质审核不严,违规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并且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拾柒万元(¥17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该单位已缴纳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二)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1.邢某某,男,群众,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副经理,是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参与该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刑天山处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元(¥44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2日,邢某某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6月5日,市应急局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024年6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1日,邢某某不服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开政行复调)〔2024〕3号,对邢某某罚款金额调整为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罚款。2024年8月20日,邢某某已缴纳了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2.刘某某,男,群众,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零叁拾元(¥90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2日,刘某某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6月5日,市应急局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024年6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1日,刘某某不服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开政行复调)〔2024〕4号,对刘某某罚款金额调整为处人民币玖仟零叁拾元(¥9030.00元)罚款。2024年8月20日,刘某某已缴纳了人民币玖仟零叁拾元(¥903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3.王某,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施工段项目经理,2023年8月起任职,是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王某已缴纳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4.王某某,男,预备党员,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施工段开远二工区负责人,2022年12月起任职,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王某某已缴纳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5.晋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红河施工段项目部安质部部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晋某某已缴纳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

三、总体评估意见

从开远市羊街乡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1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能够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逐一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建议,总体达到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要求。

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

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已缴纳第一期罚款。


开远市羊街乡新乡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1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