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监管举措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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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yjglj/2026-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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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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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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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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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2026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动开远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开远市2026年第一批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开远市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4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开远市中和营镇某住宅内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查处,发现开远市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采购一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储存在中和营镇中和营村一处住宅内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开远市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25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95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800.00),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坚决打击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效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体现出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决心。
典型案例二:白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0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开远市中和营镇后洞村某住宅、中和营村彩云路某住宅内有人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查处,发现白某未经许可在中和营镇后洞村某住宅、中和营村彩云路某住宅两处住宅内共储存并经营737件烟花爆竹产品,此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白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4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白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737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严惩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法律红线,对“赚快钱、抱侥幸”者形成有力震慑。
典型案例三:开远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0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开远市中和营镇某山庄内有人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查处,发现开远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业主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产品545件并在该山庄内储存、销售,该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开远市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9日,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545件烟花爆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警示全市烟花爆竹行业企业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正的烟花爆竹,主动维护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对强化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主体责任起到正面作用。。
典型案例四:高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12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公安部门转警称在开远市城区某商铺内发现有人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现场查处调查系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储存烟花爆竹208件,此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高某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4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高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陆元(¥736.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208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以“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型案例五:开远市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基本案情:2025 年 9 月 8 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开远市某公司进场右侧形成高 30m、坡面角约 80° 高陡边坡,边坡台阶高度、坡面角度均不符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台阶高度≤15m、坡面角≤75°)相关规范要求,存在滑坡、坍塌重大安全隐患,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应急责改〔2025〕非煤 33 号》,责令企业于 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11月13日首次复查时因作业面被爆破废渣全覆盖无法核验整改情况,复查延后;2025年12月2 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查,经仪器实地勘测,现场 10 处实测点位中有 6 处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超标,高陡边坡隐患仍未落实整改。经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安全员,企业以基建施工、雨水天气、地质溶洞多、爆破施工滞后为由拖延整改,逾期仍未完成隐患治理,构成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指令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裁量标准,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2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非煤矿山领域拒不落实隐患整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典型执法案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超标是诱发垮塌、滚落伤人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边坡超高、坡度过陡极易发生边坡失稳坍塌,直接威胁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企业片面考虑施工进度,借基建、天气、地质条件等客观理由消极整改、逾期不改,漠视边坡安全管控硬性要求,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的突出问题。本次依法从严处罚,依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精准适用处罚额度,以刚性执法倒逼企业树牢隐患整改必落地的底线意识,明确监管指令具备法定约束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隐患治理。同时向全市非煤矿山行业敲响警钟: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变通空间,拒不落实监管执法指令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同类矿山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开采施工、按期闭环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边坡坍塌类生产安全事故,稳固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控防线。
开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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