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粮政﹝2016﹞207号文件,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由于开远国家粮食储备库第一经营部不再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不再具备从事粮食收购的条件。故决定注销本机关2015年3 月 30日授予你(单位)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证件同时予以作废。注销经营户名称:开远国家粮食储备库第一经营部;法人代表:刘黎;许可证编号滇10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