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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fzhggj/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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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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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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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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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开远市总人口32.39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6.2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9.2%,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开远市有城乡养老机构15家,床位4,461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029张,占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的67.8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27个,床位341张。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80张。2020年开远市被确定为云南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2022年全省养老联席会议在开远召开,开远市作为典型经验向全省展示;2023年成功创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是全省首批获评的两个地区之一;2023年民政部授予红河州首批政策观察点,州民政局授予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政策观察点;2024年在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中,开远市朋阳敬老中心、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被评为四级养老机构,开远朋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朋阳老年公寓)被评为五级养老机构。
虽然开远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较好,但除了开远市社会福利院自费入住收费标准(2012年制定),开远市未制定过养老机构收费相关文件,无法有效监管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所以,当开远市民政局申请对公办养老机构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进行定价时,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以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养老基本服务定价为契机,制定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开远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促进开远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地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三)《中共开远市委办公室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办〔2023〕22号)要求: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扶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扶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发布)要求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公办养老、托育、医疗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发布)明确: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要求:在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照护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普惠养老服务内容、供给范围,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家庭付费、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连续性更强、惠及范围更广的服务供给。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三、目标任务
(一)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1.明确了开远市辖区内不同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2.制定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并要求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参照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1.3倍);3.参照民政部《养老照护服务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从只根据能力等级划分照护服务等级,变成综合考虑能力等级、认知功能等级、健康相关问题数量划分照护服务等级;4.规范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禁止养老机构收取管理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空调费等不合理费用。
(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同时兼顾高收入群体的高需求。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要尽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中低档床位费和较高级别的护理费,也要尽量尊重高收入群体对高档床位的需求,允许高档床位高质高价。一是将床位按照房型和房间配置分为18个档次,床位费每床每月最高价240元至4,950元。让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床位入住。二是要求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级、认知功能等级及健康相关问题数量将照护服务等级细分为9个等级6个价位,护理费每床每月最高价1,290元至5,250元。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护服务等级评估结果,交纳对应的护理费。
(三)遏制过高养老服务收费,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的普惠养老服务。以公办养老机构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为例,按照养老机构现行公示价格,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标准为每床每月16,200元;执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后,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标准降到10,200元。执行政府指导价后,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将整体降低,更能体现非营利性和普惠性。
四、主要内容
开远市辖区内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开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公布、更新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清单。
(一)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主要指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公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为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等),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其他服务收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公办养老机构中,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按照非营利原则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养老机构在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养老机构自主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2.公办养老机构中,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实行无偿或者低收费。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收住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低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养老机构在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养老机构综合考虑自身配置、服务质量,以及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从低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3.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1.3倍。
4.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政府通过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5.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主要指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舒缓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上门医疗服务等个性化的服务项目。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中,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据实收取。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6.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代办服务收费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据实收取,养老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从中营利。
7.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空调费等费用。床位(房间)独立安装水、电、气表的,应设定每月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超额部分据实收取(不得加价);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桶装饮用水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8.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指的是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收费(连续在院20天及以上)。养老机构提供的其他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间托养、临时(短期)托养、旅居等,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由养老机构和入住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 ||||
房 型 | 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 | 每间房每月 最高收入(元) | 备 注 | |
元/床·月 | 元/床·日 | |||
六人间 | 240.00 | 8.00 | 1,44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四人间 | 300.00 | 10.00 | 1,20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三人间 | 390.00 | 13.00 | 1,17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两人间 (双人入住) | 390.00 | 13.00 | 780.00 | 无独立卫生间 |
两人间 (单人入住) | 690.00 | 23.00 | 690.00 | 无独立卫生间 |
普通标间 (双人入住) | 510.00 | 17.00 | 1,020.00 | 有独立卫生间 |
普通标间 (单人入住) | 1,020.00 | 34.00 | 1,020.00 | 有独立卫生间 |
豪华三人间 (三人入住) | 750.00 | 25.0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三人间 (双人入住) | 1,125.00 | 37.5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三人间 (单人入住) | 2,250.00 | 75.0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标间 (双人入住) | 900.00 | 30.00 | 1,80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标间 (单人入住) | 1,800.00 | 60.00 | 1,80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小套房 (双人入住) | 1,200.00 | 40.00 | 2,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配备空调等 |
小套房 (单人入住) | 2,400.00 | 80.00 | 2,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四人入住) | 1,350.00 | 45.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三人入住) | 1,800.00 | 60.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双人入住) | 2,700.00 | 90.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单人入住) | 4,950.00 | 165.00 | 4,95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注:每床为1人,每月按30天计算。 | ||||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 ||||||
照护服务等级 | 等级名称 | 维 度 | 护理费 | |||
能力等级 | 认知功能等级 | 健康相关问题 项目数量 | 元/床·月 | 元/床·日 | ||
1 | 自理级 | 能力完好 | 良好或轻度 | 0 | 1,290.00 | 43.00 |
2 | 协助一级 | 能力完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1,560.00 | 52.00 |
轻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0 | ||||
3 | 协助二级 | 轻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3,090.00 | 103.00 |
中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0 | ||||
4 | 照护一级 | 中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4,200.00 | 140.00 |
重度失能 | 0 | |||||
5 | 照护二级 | 重度失能 | 1—2项 | 4,500.00 | 150.00 | |
完全失能 | 0 | |||||
6 | 照护三级 (全照护级) | 完全失能 | 1—2项 | 5,250.00 | 175.00 | |
7 | 特殊照护级 | 3项以上 | ||||
8 | 认知功能障碍 照护一级 | 轻、中度失能 | 中度 | 4,200.00 | 140.00 | |
9 | 认知功能障碍 照护二级 | 轻、中度失能 | 重度 | 4,500.00 | 150.00 | |
注:1.护理费收费标准以照护服务等级为基础。照护服务等级以老年人能力等级、认知功能等级及健康相关问题数量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根据GB/T 42195老年人能力总分评分结果,分为能力完好(85~90分)、轻度失能(66~84分)、中度失能(46~65分)、重度失能(30~45分)和完全失能(0~29分),共5个等级;认知功能等级根据GB/T 42195中精神状态维度总分评分结果,分为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认知功能障碍(21~28分)、中度认知功能障碍(11~20分)和重度认知功能障碍(0~10分),共3个等级。 2.健康相关问题指影响老年人能力状况,与老年人服务密切相关的健康问题,包括多重用药(5种及以上药物同时使用)、皮肤完整性受损、疼痛、进食困难或风险、营养不良、携带胃管尿管等管路、胃/肠/膀胱造瘘、无创呼吸机或者正在透析治疗等。健康相关问题参照《养老照护服务等级评定表》中的《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进行计数。 3.照护服务等级划分为1~9级。其中,8级(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9级(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二级)用于认知功能障碍专区的照护服务等级划分。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认知功能障碍不入认知功能障碍专区,按照照护服务等级1~7级分级,当出现中度或重度认知功能障碍,能力等级尚未达到重度失能时进入认知功能障碍专区,中度认知功能障碍进入8级(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重度认知功能障碍进入9级(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二级)。 4.若老年人出现生命体征不稳定或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医学观察,变更为7级特殊照护级。 5.每床为1人,每月按30天计算。 | ||||||
五、适用范围
《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
六、实施时间
《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自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包括优惠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同时在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收费规定的,未按要求公示的,与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收费。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14〕17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市民政局应及时更新并公布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清单,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收费管理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养老机构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收费监督检查,杜绝养老机构违规收费问题。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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